2019年的最后一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再审申请人南安市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提审。
福建高院的提审,让东南公司看到了司法机关彻查祥恒公司虚假诉讼的希望。
然而,就在南安国投胜利在望、祥恒公司虚假诉讼完全暴露之时,南安国投却突然蹊跷撤诉了。该撤诉行为,被指助力祥恒公司的虚假诉讼,并为2000多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埋下祸根。
胁迫签字留后患
2007年12月,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开始建设“东南花苑”项目,施工单位是福建兴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至2008年,总高度为17层的工程大楼,A区已由艺兴公司建设到十层、B区建到八层,完成建筑面积为10476.67㎡。
后因资金问题,兴艺公司停工。2009年6月,兴艺公司向南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南筑路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经南安法院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造价鉴定,认定诉争工程的造价为592.5147万元,法院以此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后,东南筑路公司与兴艺公司结清了工程款,加了停工损失等共支付了619.8万元,同时解除了与艺兴公司的施工合同。
与兴艺公司解除合同后,东南筑路公司就该项目没有再对外发包,而是自己组织建设。
2011年,东南筑路公司的子公司东南科技公司申请到一个高科技安全舱项目,并获得福建省级科技厅的立项。随后,东南科技以该项目为名,向南安市政府申请建设高科技安全舱专家综合楼,并获得批准。
由于东南科技公司所在的南安市雪峰镇所有的土地面积不能满足建设专家综合楼需求,于是不得不转到母公司——东南筑路公司所在地的丰州镇进行建设。于此,便选定原由艺兴公司已建到十层的大楼,继续组织建设成专家综合楼。
此时,相邻的黄德玉觉得这个项目有利可图,并且知道东南公司缺钱。于是,黄德玉便提出要帮忙出钱建设该项目,他从中也能赚一点;此外,施工队也由他帮忙联系。
因东南公司当时确实缺钱,所以就口头同意了。
之后黄德玉也帮东南公司找了一些施工队和材料供应商。东南公司资金充裕时,就把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施工队和材料供应商;资金不足时,就会由黄德玉帮先垫付一点,然后等东南公司有钱了再把钱还给他。
后来,黄德玉担心东南公司不付钱,于是便要求东南公司直接把款都打给他,然后再由他与施工队进行结算。考虑到工程款迟早都得付,因此东南公司便按黄德玉的要求,将应支付给施工队的工程款,通过黄德玉转了一手。
因为工程是东南公司自行组织建设,没有再整体发包给建筑公司,所以黄德玉就会经常拿一些零散的工程队合同给东南公司,说是因建设工程需要,得盖章;此时东南公司也不会详细追查,都会给他盖章。
2013年1月,工程完工。1月22日,黄德玉帮忙去办证。
后来,黄德玉觉得该工程不再有利用价值,并且知道东南公司正在拿这个项目去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因此便要求东南公司还钱。
2013年3月,黄德玉拿了一张工程结算书来到东南公司,称东南公司欠他工程款等共计2275.9792万元。
当时,东南公司说没欠那么多,这是黄德玉自己算出来的,因为他们之间自始至终从未对过账。但究竟是多少,因历年来的账目太混乱,一时间也对不清,因此东南公司拒绝盖章。
见东南公司不盖章,黄德玉便开始威胁,称要举报东南公司违建、要派人把工厂围起来等等。由于黄德玉在丰州当地非常强势,为人也很霸道,正处于申请贷款期间的东南公司担心贷款被他搅黄,因此迫于无奈便给他盖章签字了。
三年后的2016年夏天,黄德玉又以同样的理由,逼迫东南公司在其提供的建设工程合同上盖章,当时他说是要去补办手续。当时,东南公司盖章时,合同的另一方居然是空白的,落款日期为黄德玉自己写的“2011年4月18日”。
▲即将被虚假诉讼吞噬的东南公司
天上掉下承建商
2016年8月,突然冒出个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南安法院起诉,称东南公司拖欠其工程款。
由于东南公司从未与祥恒公司打过交道,猜测这肯定是黄德玉在捣鬼,于是便找到黄德玉商量,黄德玉为此先撤诉了。
后因双方就结算问题达不成一致协议,祥恒公司于2016年12月再次向南安法院起诉。
根据黄德玉自己计算,2006年6月到2014年9月期间他通过自己和傅秋治的银行账户,共转汇给东南公司(包括转给黄士希、黄国荣、王非凡、东南公司账户)的款项是2870.286741万元。他们承建的建筑面积24373.88㎡,造价为2985.9228元,除了东南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尚欠其2275.9792万元。
但实际上,他们承建的建筑面积不可能有24373.88㎡。因为,该项目工程大楼总高17层,兴艺公司建到A区十层、B区八层的时候,已过半的建筑面积也只有10476.67㎡。剩余不到一半的工程量,怎么可能还有24373.88㎡?
并且,兴艺公司完成10476.67㎡工程量的造价为592.5147万元,相当于每平米造价566元。即便按黄德玉主张的24373.88㎡计算,其工程造价也只有1379万元左右,又怎么可能达到2985.9228万元呢?
为此,东南公司向南安法院陈述了事实,说明祥恒公司不是施工方,双方没有工程款纠纷,并还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但遗憾的是,法院没有同意东南公司的申请。
在审理当中,法院还查明,2009年9月12日至2014年9月29日间,黄德玉、傅秋治通过银行转账汇给黄士希、王国荣及东南公司的金额合计2870.286741万元。自2007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东南公司、黄士希、王国荣、王非凡汇给黄德玉一方的款项共计4146.63718元。
从法院查明的数字可以证明,东南公司已实际多支付给黄德玉1276万元。但法院认为,该纠纷另行处理。
最后,南安法院判决东南公司应支付祥恒公司工程款共计2275.9792万元。
▲原来充满希望的东南公司项目
优先权之大奥秘
在祥恒公司向法院起诉时,还有一项诉讼请求:确认祥恒公司对涉案承建综合楼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此,南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工程东南花苑工程楼房系2013年实际竣工交付使用的。祥恒建筑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未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致使东南公司以诉争工程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祥恒建筑公司于2016年8月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现祥恒建筑公司主张对案涉诉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南安法院判决后,东南公司与祥恒公司都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泉州中院在审理后认为:
依据现已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东南公司与祥恒公司至2016年3月25日对已完工部分工程进行结算确定工程总造价,约定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因此本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按《工程款结算书》确定的付款期限,即2016年4月30日,由此开始计算六个月期间,在此期间内的2016年8月16日,祥恒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之后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祥恒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再次起诉,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应受保护。
为此,泉州中院改判祥恒公司对涉案承建综合楼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为什么祥恒公司非得争个“优先权”呢?
原来,东南公司以该涉案工程作抵押,向中国银行泉州丰泽支行贷款5492.25万元。2017年3月30日,银行将该抵押债权转让给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24日,闽投资产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南安国投公司。
为此,倘若涉案工程被拍卖或变卖,南安国投是第一受偿人。但是,当法院判决祥恒公司具有优先权时,则祥恒公司成了第一受偿人,因此必然损害南安国投的利益。
南安国投,其全资股东为南安中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中茂公司,又属于南安市省新镇农业服务中心。省新镇农业服务中心为事业法人单位,因此,南安国投实为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泉州中院判决祥恒公司具有优先权,则直接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并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南安国投蹊跷撤诉
由于泉州中院判决确认祥恒公司具有优先权,因此国有资产受损的南安国投便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12月31日,福建高院作出“(2019)闽民申5288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该案进行进行提审。
福建高院的提审,让东南公司看到了希望。只要司法机关认真调查还原事实真相,祥恒公司就肯定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2020年2月10日,福建高院对此案举行庭前会议和开庭审理。福建高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于是便委派属地的南安市公安局进行调查。
南安市公安局介入调查后,祥恒公司负责人异常紧张。于此,挂靠祥恒公司的黄德玉便开始四处“活动”。
但不知黄德玉找到了什么领导或部门,接下来反过来让占理的南安国投变得十分紧张。一周后的2020年2月17日,南安国投的代理律师曾某急匆匆地与东南公司负责人黄士希女士联系,并给黄女士发来一份已经写好的《调解协议书》,催促黄女士签字盖章。
▲南安国投的代理律师催促东南公司签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主体是南安国投、祥恒公司和东南公司。协议要求东南公司确认尚欠祥恒公司工程款2275.9792万元、祥恒公司放弃对东南公司资产的优先受偿权,并明确要将该协议提交一份给福建高院存档。
黄女士一看该协议就感觉有问题,这明摆着是要为祥恒公司的虚假诉讼“洗白”,因此拒绝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南安国投在未取得作为再审当事人之一的东南公司签字盖章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20日擅自向福建高院申请撤诉。三天后,福建高院作出裁定:准许撤诉。
裁定书认为,祥恒公司同意放弃其优先受偿权,仅以普通债权对东南公司的资产主张权利,鉴于祥恒公司与南安国投已无利益冲突,因此准许南安国投撤回再审请求。
本来有希望查清祥恒公司虚假诉讼的再审,却在南安国投的蹊跷撤诉中夭折。东南公司是福建高院对案件进行提审及准许撤诉的当事人,但这个当事人似乎又是局外人,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与否,根本就从未征求过他们的意见。
东南公司认为,南安国投的蹊跷撤诉,有着两方面的意义和后果。
其一是南安国投助力祥恒公司的虚假诉讼,相互串通让虚假诉讼犯罪大行其道,挑战法律底线。
其二是南安国投用撤诉放任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再审中,尽管祥恒公司与南安国投达成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调解协议,以此换取福建高院的准许撤诉。
但实际上,因该调解协议并不是在法院的执行阶段所达成,所以不能对抗泉州中院对祥恒公司具有优先受偿权的生效判决,因此南安国投的撤诉存在导致2000多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潜在危险,为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埋下了祸根。
当然,也有很多人想不通。南安国投完全可以通过福建高院的判决来撤销祥恒公司的优先权,但为何其在胜利在望之时,却选择了退缩和撤诉?该撤诉一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南安国投相关责任人就涉嫌渎职犯罪,在此情况下他们为什么还要冒着坐牢的风险而为之?
▲黄德玉发给东南公司负责人的威胁短信
法学专家分析,从表面上看,南安国投的撤诉让祥恒公司逃避了司法机关对其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打击。但实际上,公安机关仍然可以主动对祥恒公司涉嫌虚假诉讼问题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法院在执行阶段若发现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同样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虚假诉讼犯罪,真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某些人真是太小看中国的法治能力了。
东南公司本是一家资产十分优质的民营企业,就在法院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并准备拍卖的情况下,其仍然在正常纳税,且还解决了上百人的就业问题。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虚假诉讼,及南安国投的蹊跷撤诉,即将让这家充满希望的企业倒下,从而导致上百人失业。
于此,希望纪检监察机关能查一查南安国投蹊跷撤诉的问题,并督促司法机关对祥恒公司涉嫌虚假诉讼问题进行立案侦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此案的进展,媒体将进一步关注!(民生法治周刊)
编辑:观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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